12月1日起实施!征收水资源税对居民用水有何影响?
中国网11月29日讯(记者 吴晨笛)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于今年10月11日印发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2月1日起,全国31个省份将全面开始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本次改革旨在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翟继光在接受中国网记者采访时指出,普通居民不是水资源税的纳税人,纳税人主要是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自来水公司。
水资源税向谁征收、如何征收?
《办法》规定,水资源纳税人为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且应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同时明确,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地表水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等水资源。地热、矿泉水和天然卤水按照矿产品征收资源税,不适用于本办法。
《办法》第三十条内容与普通居民最为相关:“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并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终端综合水价结构逐步调整到位,原则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负担。”
翟继光表示,我国在2016年就在河北省进行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自2017年12月1日起又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陕西、宁夏9省(直辖市、自治区)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这些试点带来的变化,普通老百姓可能没有感觉到,因为水资源税的金额与改革前缴纳的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是相同的,并未增加老百姓的用水成本。”
此外,本次改革明确,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2008年印发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除南水北调受水区外,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改革实施后,地方自主财力将得到加强。
分类确定税额、体现地区差异
为更好发挥税收调节作用,抑制不合理用水行为,并充分考虑不同地区水资源状况及经济发展差异,本次改革对于不同取用水情形分别作出从高确定税额、免征或减征水资源税的规定,并合理设置不同地区最低平均税额水平。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附表。
《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应当高于地表水。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对特种取用水(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不缴纳水资源税的情形,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水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以及一些涉及公共安全等情况临时应急的取(排)水需求。
此外,对于清洁能源发电、用水量在规定限额内、用于生态绿化等部分情形,可免征或减征水资源税。
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费改税”更加规范透明
翟继光强调,水资源税改革是我国“费改税”的延续,是将水资源费转化为水资源税,并非增加新税。收税与收费相比,前者更加规范、透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又提出“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我国已经制定了《资源税法》,对水资源由税务机关征收“资源税”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资源费”明显要规范很多。我国已经有许多“费改税”的成功经验,如将车辆购置费转化为车辆购置税,将养路费转化为消费税,将排污费转化为环境保护税等。
“水资源税的征收和管理更加规范、透明,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资源税法》等法律的规定进行征管,全国各省的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适用统一的制度予以征收和管理,避免各省各自为政。”翟继光说,我国目前仅对矿产品和盐征收资源税,对水资源、草原资源、森林资源、海洋资源等尚未征收或尚未全面征收,将水资源费转化为水资源税,进一步扩大了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为未来将其他资源纳入征税范围起到了示范作用。
责任编辑: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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